课征法人所得税的概要(法人税、法人居民税、事业税)
1 .法人所得税的课征和税率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要课征法人税(国税)、法人居民税(地方税)和事业税(地方税)(以下统称“各种法人税”)。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事业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均按法人税的方法执行。法人居民税除了针对收入课征之外,还实行根据注册资金等以及职工人数为课税标准的均摊课征方式。此外,对于资本金大于1亿日元的法人课征外形标准税作为法人事业税(译注:外型标准课税:依据注册资金、销售额、设施面积、职工人数等体现企业规模的外形表征数据的征税制度.请参见下表)。 上述针对收入课征的各种法人税均按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收入作为课税标准。除此之外,作为各种法人税,还有针对清算所得或退休年金等公积金征收的税项。 针对各会计年度收入的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的税率(法人所得的税负以及均摊部分)如下所示(以东京都的小规模企业为例)。然而,根据法人的经营规模和所在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税的税率有所不同。
法人所得的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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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
400万日元以下 |
大于400万日元 |
大于800万日元 |
法人税 |
18.00% |
18.00% |
30.00% |
综合税率 |
26.11% |
28.41% |
44.79% |
实际税率 |
24.87% |
26.48% |
40.87% |
・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
・法人税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且所得金额在2,500万日元以下。
・办事处和经营机构的分布不多于2个都道府县(译注:都道府县相当于省市自治区)
※ 2011年以后的会计年度请按照以下税 ※但是,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为前提。
应税所得金额的划分 |
400万日元以下 |
大于400万日元 |
大于800万日元 |
法人税 |
22.00% |
22.00% |
30.00% |
综合税率 |
30.80% |
33.10% |
44.79% |
实际税率 |
29.33% |
30.85% |
40.87% |
法人居民税 均摊课税部分 (金额单位: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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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等金额 |
职工人数 |
均摊部分 |
|
大于¥5,000,000,000 |
- |
超过50人 |
¥3,800,000 |
大于¥1,000,000,000 |
¥5,000,000,000以下 |
超过50人 |
¥2,290,000 |
大于¥5,000,000,000 |
- |
50人以下 |
¥1,210,000 |
大于¥1,000,000,000 |
¥5,000,000,000以下 |
50人以下 |
¥950,000 |
大于¥100,000,000 |
¥1,000,000,000以下 |
超过50人 |
¥530,000 |
大于¥100,000,000 |
¥1,000,000,000以下 |
50人以下 |
¥290,000 |
大于¥10,000,000 |
¥100,000,000以下 |
超过50人 |
¥200,000 |
大于¥10,000,000 |
¥100,000,000以下 |
50人以下 |
¥180,000 |
- |
¥10,000,000以下 |
超过50人 |
¥140,000 |
- |
¥10,000,000以下 |
50人以下 |
¥70,000 |
根据日本的法律在日本新设了日本法人或新设分支机构等之后,要在设立设置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材料。此外,以下两种情况也需要提交税务申报材料∶
(1)外国法人虽然未设立分支机构等但在日本国内获得了法人税项下的应税收入;
(2)虽然未设分支机构但通过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场所或人员从事相关活动。
<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相关活动的外国法人需要进行税务申报的情况>
1.在日本国内提供建筑、安装、组装等其他作业或提供作业的指挥监督等劳务超过1年者
2.通过以下列举的特定的代理人开展业务的情况下:
a.拥有为该外国法人签订业务合同的权限并能经常性行使此权限者
b.为该外国法人保管能满足客户通常需求的一定数量的资产,并可按客户要求交付
该项资产者
c.专门或主要为某一家外国法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而经常性地从事接受订货、谈判
或其他行为中的重要工作者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日本开展活动的外国法人,该常驻代表机构只从事广告宣传、信息提供、市场调查、基础研究和其他对于该法人的业务经营起辅助性作用的活动,不课征法人税。 此外,如外国法人设立于日本的办事处、经营场所只是用于购置资产或保管资产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所得。
在日本设立的法人,不论源自日本国内还是国外,其在全世界赚取的收入都作为在日本的课税对象。 而在国外设立的法人,先将其归属于以下3种类型之一,根据所属类别,针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按照相应的规定课征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和事业税。但是,对于第(3)类的法人不课征居民税和事业税。
<外国法人在日本的活动形式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关系>
a.日本国内拥有分支机构、派出所、事业所、办公室、工厂等固定的场所开展业务
的外国法人 (但不包括开展辅助性业务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所有源于日本国内的收入
b.上述2(1)或2(2)所规定的场所或人员开展业务的外国法人业务收入
c.不动产及其他类似财产的使用报酬、向居住者或国内法人租赁船舶或飞机的收费
d.艺人、自由职业者或技术人员等所提供人工性劳务的报酬
e.转让国内不动产而获得的固定收入部分
f.运营、持有或转让国内资产所得到的一部分收入
g.其他源于日本国内的所得中归属于日本国内业务的部分
h.不属于上述(1)或(2)的外国法人,上述来源于国内的所得中的第c,d,e,f,g所列的收入。
※属于上述(1)以及(2)的场所、现场、代理人等称为恒久性设施。
作为针对各会计年度的收入课征各种法人税的标准,应税收入的金额要依据被普遍公认为公正合理的会计标准算出企业利润,再进行必要的税务调整后予以确定。除以下列举的部分特例之外,可以扣除为获得收益而产生的成本和经费的金额。 在计算外国法人源于日本国内的应税所得中应予扣除的成本和经费时,其成本和经费的发生场所不受限制。但是,要将在国外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分摊于计算国内所得的列支项目时,必须提交支出的明细。而且,该项分摊必须本着独立企业的原则公正处理。
<计入成本和费用有一定限制的内容>
・各种法人税以及罚款
・超过可计入税前支出限额的捐款部分
・超过可计入税前支出限额的交际应酬费部分
・各项准备金的计提
・超过限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资产摊销额
・资产评估减值
・高管的薪水、高管的退职金
向本国汇款
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向总部(本国)汇款原则上不征税。即原则上,支付款项的分支机构不能将该笔汇款作为经费处理,因此,作为收款人的总部不能将该款项当作所得。 另一方面,日本法人一般可以成本、经费支出、利润分配、贷款(或还贷)的名义向母公司(本国)汇款。汇款内容中的部分金额可作为汇款人的日本法人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汇款内容中的部分金额被视为收款人母公司的所得。作为母公司所得的汇款部分(例如:支付利息、股息或专利权使用费),要在汇款时扣缴所得税
对于私人持股公司的日本法人中符合一定条件者,除了通常的法人所得税之外,还要对未分配利润征税。从各个会计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中减除利润留成的扣除金额后算出的应税未分配利润额乘以特别税率,计算未分配利润的征税额。特别税率根据年收入金额确定,3,000万日元以下者为10%、超过3,000万至1亿日元以下者为15%、超过1亿日元者为20%。
计算各个会计年度所得而发生的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7年。这种亏损额的结转制度仅适用于发生亏损的会计年度提出蓝色申报书、并且在其后连续提交最终申报书的场合。另外,对于提交蓝色申报书的法人,允许其将亏损额结返到发生亏损额的会计年度开始日之前一年内开始的会计年度中,退还所结返的会计年度的法人税的全部或者部分金额。但是,在2009年1月31日之前完结的事业年度,除了从中小企业设立当年的会计年度之翌年开始的5年间的亏损额等一定情况之外,该项结返制度已经停止执行。
法人通过分立、合并、实物出资等(企业重组)转移资产的场合,原则上要对资产转移的收益征税。但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机构重组或者为了共同经营而进行的机构重组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重组,作为符合资格的机构重组,对其资产转移的收益采取了递延征税的措施。
a.最终申报和缴纳
法人必须于各会计年度结束的次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有关法人税、法人居民税、事业税的应税收入的税务申报书。由于审计未了或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完成决算而无法提交最终纳税申报书时,经税务署长的批准,可以要求延期提交。该最终纳税申报书所记载的收入金额、税额等内容必须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算报告计算得出。 所算出的税额必须在同一期限内缴纳。即使可以根据上述条件延期提交申报书,但缴税期限不能延长。在计算最终纳税金额时,如已缴纳过期中税款,可以予以抵扣。
b.期中申报和纳税
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法人,在当个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的2个月以内, 提交期中申报书,申报该会计年度前6个月的所得并缴纳期中税款。
c.蓝色申报
法人的税务申报书有白色和蓝色之分。法人经税务署认可后可提交蓝色申报书。提交蓝色申报的法人可以享受税务上的各种优惠。为获得税务所批准蓝色申报,必须在该会计年度开始日之前按一定格式向税务署提交批准申请书。新成立的法人、在日本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必须在机构设立(成立)后满3个月或设立(成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结束日之较早的日期之前,提交批准申请书。
对于资本金或者出资金额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实行以所得、附加价值以及资本金作为征税标准的外形标准课税。
所得、附加价值以及资本的分担比例以及各项标准税率如下所示:
所得分担比例 |
|
2008年 |
2008年 |
年400万日元(含)以下 |
3.8% |
1.58% |
|
大于年400万日元-800万日元 |
5.5% |
2.2% |
|
大于年800万日元 |
7.2% |
2.9% |
|
附加价值分担比例 |
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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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分担比例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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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人特别税 |
所得分担比例的148% |
根据新设立的地方法人特别税,始于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会计年度,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作了修改。而且还要以相应的所得分担比例为基数按照148%的税率加征地方法人特别税。
※办公、经营场所分布在3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场合,所得分担比例的标准税率一律为7.2%
(2008年10月1日以后为2.9%)
※各个地方政府会采用不同于标准税率的税率。
本公司在籍服务人员及契约顾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