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
一般被称为结婚签证,、配偶者签证。和日本人结婚或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人,适用这种在留资格(签证)。因为也有结婚以外的人取得这种签证。请参考下面的说明。日本人配偶者签证的在留期限分为[1年]和[3年]。因为没有打工的限制,是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在留资格(签证)。
(1) 日本人的配偶者
入管法上的[日本人的配偶者]不仅要求法律上的婚姻成立,还要说明婚姻生活的事实状态。在申请手续上,不论在国外结婚还是在日本国内,都要提出夫妇结婚的过程说明或详细提交。取得签证之后,在取得永住权时,也有特别规定,可能最短结婚3年,取得永住权。
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许可基准
结婚的真实性,抚养者的职业及收入,生活空间的确保,是审查的主要要点。
获得签证之后,离婚或者结婚对方死亡
离婚或对方死亡,虽然签证的取得条件的合适性失去,但是实际上并不是立刻丧失签证,而是不能办理签证的更新。但是如果希望继续在日本在留,根据在留状况等,可以变更其他的在留资格(签证)。这种情形,也需要事先判断。
(2) 日本人的特别养子
日本的养子,分普通养子和特别养子。特别养子是指未满6岁的孩子,通过家庭裁判所审判,和自己的亲生父母完全断绝法律关系。和养父母构成亲生关系的身份。这种情况可以成为取得签证的对象。没有年龄限制的普通养子,即使是成了养子,也不可以取得签证。这一点需要留意。
(3) 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者
[出生的孩子],指亲生孩子,除了有婚姻事实的亲生孩子以外,认知的亲生孩子也包括在内。孩子出生时,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有日本国籍,或者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而且孩子的父亲在死亡时必须拥有日本国籍。但是出生之后,父亲或者母亲失去日本国籍也没有特别的影响。
2. 来本事务所咨询的状况
以为签证能够简单地取得,拒签之后来本事务所咨询的日本各地的人很多。基本上是因为材料的制作的要点相异,或者材料不足,事实的说明不足,虚假说明等,造成拒签的原因。特别是到结婚为止,相处的时间短,到对方国家的次数少,有离婚经历者,要特别注意。近年来,虚假结婚多有发生,审查得特别严格。即使是真挚的结婚也有被误解的,所以要必须慎重制作材料。在申请时,个人的隐私方面详细地说明,根据到结婚为止的经过、在日本的在留经历、出入国经历、申请时的生活状况等,所准备的材料不同,有时也需要提供国际电话明细,国际邮件的复印等。
在结婚很幸福的时候申请签证却没有获签,结果到开始一起生活的时间等待很久,弄得很疲惫的人也有。一般签证的审查时间平均是1个月到3个月的程度。第一次不许可,第二次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增加,入管的审查期间也会延长。
3. 有关和强制送还者的婚姻
过去由于不法滞在等被强制送还(强制遣送)的人,符合入管法5条的拒绝上陆理由。拒绝上陆期间为5年或者10年。或者依据出国令制度,自主到入管自首归国者,禁止来日本的时间为1年。毒品相关的刑法违法者,永久性被拒绝上陆。
总而言之,在拒绝上陆期间,不能够来日本。但是法务大臣认定有特殊的事由,就是没有到达上陆拒绝期满,有时也能够被认定可以入国。
因为入管法上没有具体明确地记载,在实际业务上,各自情况不同,申请时期的判断也有差异。理所当然要求慎重地制作材料。本事务所依据积累的经验,了解入国管理局的审查基准,判断申请时期和指导申请材料,所以获得入国批准的人很多。本事务所依据情况,有时作为入管法违法者的一定期间的反省,暂且不申请。有时积极地申请,积累申请的事实。不论如何,必须向入管进行诚实地没有误解的事实说明。作为获得签证的事例是,和日本人结婚,夫妻要一同生活的情况。
由于简单地准备材料,结果造成不许可。通常上会更加审查严格,审查的时间也长,有必要充分地准备入国的目的、申请过程等材料。这种申请,也有第一次申请获得许可,但是更多的是经过第2次、第3次、第4次得到许可。能够理解手续的性质,办理申请很重要。
象上面所说明的,入管法没有明确地记载此项申请的详细说明。有很多事物所进行错误地指导,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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