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住者配偶者签证
和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结婚者的在留资格(签证)。因为也有结婚以外的签证取得者,请参照下面记载。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的在留期间有[1年]和[3年]。没有就劳限制,是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在留资格(签证)。

(1)永住者的配偶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
和持有[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在留资格(签证)的日本在留者结婚,成为配偶者的人符合此签证。入管法上的[永住者的配偶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不仅是依据本国法婚姻成立,因为要求伴随结婚生活的实际状态的解释说明,在申请手续时,需要提交包括在日本国外或者在日本国的实际情况、夫妇双方结婚经过等的详细说明材料。
 
签证取得后离婚或对方死亡
离婚或对方死亡,因为失去签证取得条件的适当性,成为签证丧失的对象。但是在现实中,并不是立刻失去签证,而是不可以办理在留期间结束后的签证更新。但是,希望继续在日本在留时,依据到此为止的在留现状和实际情况,有可能转变为其他的在留资格(签证)

(2)永住者的孩子、特别永住者的孩子
作为[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在留资格(签证)的日本在留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出生之后继续在日本在留者符合条件。

注意事项
※出生时父亲或者母亲无论任何一方持有永住者的在留资格,或者本人出生前,父亲死亡,其父在死亡时以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在留,可以取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签证。
※本人出生后,即使父母任何一方失去永住者的在留资格,作为永住者的孩子出生的事实不受影响。

2. 关于特别永住者
从战前持续在日本在留的朝鲜半岛出身者(朝鲜人、韩国人)/台湾出身者,和平条约国籍脱离者以及其子子孙孙符合。入管法是依据其他的入管特例法(基于和日本的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的出入国管理相关特例法)制定,与其他的在留资格相比,给与了特别的法律上的地位。没有就劳限制,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强制遣送方面也有优待措施。

2007年10月起,即使是在义务化的外国人雇用状况报告制度上,也成为了不被要求的对象,所以不需要确认及申报。

3. 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的许可基准
结婚的事实、实际状态、抚养者的职业以及收入、同居生活空间的确保与否等,成为审查的要点。

4. 本事务所的咨询状况
觉得签证手续很简单,结果没有获得签证的人,来自全国咨询的很多。基本上是由于资料的要点不一致,或是材料不足,事实说明不充分,虚伪说明等造成没有获得签证。特别是从交往到结婚的时间短,或者到对方国家的次数少,有离婚经历者要注意。近年虚假结婚很多,所以审查得很严格。即使是真正的结婚也有被误解。所以有必要慎重地制作申请材料。在申请时,关于个人的隐私要详细地记载和说明,依据夫妇到结婚为止相处的经过、在日本的在留经历、出入国经历、申请时的生活状况等,材料的准备也不同。

在结婚很幸福的时候申请签证却没有获签,结果到开始一起生活的时间等待很久,弄得很疲惫的人也有。签证的审查时间平均是1个月到3个月的程度。第一次不许可,第二次以后的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增加,入管的审查期间也更加延长。

本公司在籍服务人员及契约顾问人员

中国人职员:2名
  
 弁護士:1名
    行政書士:2名

会計士:1名

税理士:2名

日本商标注册士:1名

司法書士:1名

経営コンサルタント(MBA):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