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在员事务所是外国企业为了在日本开展正式的经营活动而实施准备性,辅助性工作而设立的基地。可以从事市场调查,收集信息,采购物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但是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活动。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无需注册。但是,通常不能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租借不动产。所以,要以外国企业的总公司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者等作为代理人充当此类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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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在众议院法务委员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关于出入国管理法部分改正案的决议。那就是新设了「看护」这一新的再留资格。 近年来,日本国内的护理领域里持续着深刻的人手匮乏的问题。随着国民高龄化的持续进展,到2025年可推计将有38万人看护工作者的不足。 针对这种现象,日本政府为了确保看护领域里的人才,向国会提交并在法务委员会议上通过了承认持有在日本取得了「看护福利士」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就劳的出入国管理法改正方案,明确了「看护」这一新的再留资格。 当然现状,还只是在法务委员会上通过了的阶段,想要真正实现还需要在国会上表决通过。但是,一旦这种在留资格正式成立的话,那对外国人的在日就职机会将会大大增加。 在留资格「看护」具体法案内容 *面向人员--经过在日本专门培育看护福利士的学校(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并取得了看护福利师资格的外国人「基于和日本公立或私立看护机关签订合同,从事于看护或者护理指导业务活动并具有看护福利士资格证者」。 *在留期间--最长5年。